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立法管控煤炭污染
中心城区等区域将设煤炭禁燃区
2017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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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资料片) 
     26日,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24日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3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个出台的煤炭清洁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淄博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本报记者 刘川三

禁止销售和燃用 未经洗选的煤炭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煤炭质量、煤炭燃用、煤尘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不仅明确了煤炭清洁利用的概念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还对煤炭质量要求、设立煤炭禁燃区、散煤治理问题、经营性储煤场布点规划等共计11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煤炭质量要求上,《条例》规定,“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
  同时,为确保淄博煤炭质量要求落到实处,《条例》还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
  《条例》对禁燃区的划定主体、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淄博中心城区及各区县政府驻地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能源消费相对集中,在这些有条件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设立煤炭禁燃区,禁止燃用煤炭。
  同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禁燃区,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煤炭禁燃区范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在煤炭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煤炭;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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