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5月15日讯 近日,新泰市纪委监察局出台《新泰市涉企涉群部门中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3种不作为、不担当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应受到问责的三类情形为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慢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精神不力的;对应移送有关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贻误办理的等4种情形。
“不作为”: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应告知的事项不主动告知或告知不准确不到位,影响企业和群众知情权的等4种情形。
“乱作为”: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拉赞助、乱借企业和群众财物的等5种情形。
《办法》还对从轻、从重及不予处分的情形作了规定。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具体规定了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5种问责方式,对涉企涉群部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据泰安市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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