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同饮者”担责,为息事宁人而背离法律
2017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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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3年前,刚到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与同学聚餐,醉酒不治身亡。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等4名共同饮酒者,应当对丁某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劝阻,4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丁某死亡承担一成责任,判决赔偿7万余元。(8月6日《当代生活报》)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而不是让别人负责,既是起码的常识,也是责任原理的基本要求,丁某自己对自己喝酒致死后果负责是少不了的。问题是,既然知道丁某应当对自己喝酒后果负责的道理,为何又判决同饮人承担责任,虽然只是判决承担一成责任,是否合法合理也是让人怀疑的。
  判决理由是,4人未尽到劝阻义务,可是,有劝阻别人少喝的法律规定吗?事实是,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任何法律条文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此判决纯粹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可否认的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让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责任认定与分配,而不是为了息事宁人或服判息诉给无辜之人滥设莫须有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不是以给社会理性的指引或确立合理的规则、正义的秩序为目的,而是为了平息事端为目的,甚至为此不惜让无辜者吃亏、让无理者沾光,即使看上去双方多么满意,所谓的社会效果多么好,也因为对公平正义的背叛使社会失去理性的根基,给社会紊乱、不理性埋下无穷后患,也因而是得不偿失的。
  反观该案,认为4名共同饮酒者应对丁某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显然是强人所难。一般说来,哪个聚餐人的酒量多大、喝多少合适以及是否舒适、患有不宜喝酒的疾病,只有自己最清楚,别人怎么会知情?况且他们都是刚到校的新同学,更不可能相互知根知底。且不说,丁某喝多了,别人也可能同样喝多,无法对其有效劝阻。大家都是平等的,也没有只准某个人喝多而不许别人喝多、光负责照顾哪个人的道理。事实上也正是所有人都喝多了,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酒精中毒症状,根本无法指望同饮者有效劝阻丁某。
  更何况,给别人设立劝阻义务就必然带来相互干涉问题,那不仅会侵犯自主决定权甚至使人的尊严感到冒犯,还可能因为喝酒被阻而恼怒,甚至制造矛盾。去年3月陕西商洛就发生了一起因劝阻喝酒导致的命案。由此看来,不是让令人受害的恶意劝酒行为负责,而是给无辜的共饮人设立劝阻义务,不仅违反基本的责任原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行不通的。
  虽说只是判决4名共饮人承担10%的责任,既能让丁某家属得到安慰,又对4人构不成大的负担,有助于息事宁人,却会因为把自己责任推到别人头上,甚至客观上助长遇事就想讹人之风。去池塘偷鱼溺亡让池塘承包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去菜市场买菜自己不慎摔倒让市场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咬人太狠被崩掉了牙让被咬者负责……在起诉就会得到赔偿的“和稀泥”判决影响下,社会上很容易充斥着一股不是真正维权而是以维权为名义的讹人之风。
  有鉴于此,必须注意处理纷争时是非分明,在无辜人承担责任问题上是不能轻易开口子的。不然的话,明明属于自己的行为却让别人负责,就会成为“瘟疫”,使人们都在维权的名义下变得不讲理。那显然不是什么和谐,而是紊乱、混乱、是非颠倒。(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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