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施行
“资助”“勾结”间谍行为被明确
2017年12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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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施行,细则对“资助”“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进行了明确。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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