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息公开更考验管理智慧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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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清江

  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12月14日中新网)
  慈善是透明的事业,慈善信息公开特别是捐赠来源与善款支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慈善最起码的伦理,比其他类别信息如政务信息公开有着更彻底、更天然要求,理当是慈善公益组织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准则,慈善信息公开是慈善社会公信的来源。
  去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慈善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法定的义务,慈善信息如何公开在《慈善法》中单独成章,共有七条规定的设计,相对而言已经比较详细。此次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总体来说只是《慈善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细化,以期成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操作指南,同时,办法拟规定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履行慈善信息公开义务实施处罚,以增强慈善信息公开的约束力。单纯从健全完善的慈善运行机制来说,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又一个成果。
  当然,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慈善信息公开更是如此。一方面,慈善公益组织应秉承慈善透明的朴素伦理,把公益办在阳光下,按照办法的规定,在统一的平台、规定的时限内,真实、准确、全面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一切信息,营造开放、透明、积极的慈善运营氛围。另一方面,强化监督的钳制力。慈善运营与钱物密切相关,慈善组织依法公开信息,无法全凭自觉,而且缺少必要的监督,所公布的信息可信度也会打折扣,必要的监督不可或缺。
  换言之,慈善组织信息如何公开,制定办法不只是针对慈善组织,更深层次还是督促相关细则落实到位的具体依据,更考验管理者的智慧。《慈善法》是慈善社会化的产物,慈善社会化最突出一点是慈善事业的管办分离,政府相关部门从“运动员”向“裁判员”角色转换,相应的主体如何参与慈善运营的过程,实施动态的监管尤为关键。显然,这不是制定一个办法交给慈善组织去执行,全靠简单的控管、执法也无法满足要求。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同样如此。促进慈善组织依法公开信息,应当加快慈善监管体制机制的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平台技术,实现监管与慈善运营的同步融合,逐步建立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统一集中的监管机构,严格的慈善运营数据报备机制,破除信息分散零碎、跨地域与层级管理的弊端。同时,加强慈善审计,引导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构建慈善运营的良好生态,使得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成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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