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张帅) 日前,经长清区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清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丙(男,40岁,长清区马山镇人)执行逮捕。
今年2月23日晚9时许,马某丙骑着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4省道(长清段)由南向北行驶至24公里处时,与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马某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接警后,城区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侦查,经检测,马某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mg/100m,已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丙被移送至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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