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市政公司与某路桥公司签订《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路桥公司承建修路工程。某路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雇佣的人员万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万某亲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万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万某亲属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确认万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万某未直接与某路桥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
首先,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本案中,万某受李某雇佣和管理,并指派其从事相应工作,万某的工资由李某发放,不受公司的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万某,与其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上判断,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对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用工主体责任”,而非“用人单位责任”,也并未规定视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而承担民事责任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特别提示:该类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可能。 刘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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