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再提高10万元,增加至40万元
参保居民最高可报销62万元
2018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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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6日讯(记者 焦兰清 通讯员 王洋) 26日,记者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老百姓称之为“二次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再提高10万元增加至40万元。“这意味着,加上居民基本医保的报销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最高可报销62万元。”烟台市人社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目前,烟台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居民无需再为报销多跑腿。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如何支付?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8年烟台市的居民大病保险仍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承办。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2018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个人负担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报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报销;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报销;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报销。
  另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仍维持6000元标准不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每段增加5%,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参保居民使用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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