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6日讯(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尤志春 时满鑫 王俊阳)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出污染环境,两污染环境罪被告被判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日前,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7月28日,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指控高某、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向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在城阳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环保部门认定,两个池内废弃盐酸共重约15.3吨,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盐酸PH值小于2,系危险废物。同年12月23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依法判决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的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宣判了,犯罪分子也已服刑,但15吨多废酸渗漏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按照“谁污染、谁修复”原则,2017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向高某、俞某提请公益诉讼,让其修复土壤应有功能或为修复买单。这也是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作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为高某、俞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该案所造成的其他环境损害目前已无法量化,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高某、俞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到未经防渗处理的污水池内,致酸水溢流或自然渗漏至周边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将其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则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此外,被告高某、俞某还应承担鉴定费3万元。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依法判决,标志着青岛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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