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风险有多大?
2017年1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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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有很多人,他们婚前为准备结婚或结婚后购置了房屋,但出于各种原因,房产证上只有配偶一方名字,并未登记到自己的名字。没有上名的一方,因不清楚法律规定,心里会存在一些隐忧。尤其是夫妻感情欠佳、甚至感情破裂以至于考虑离婚的当事人,对这个问题更是颇为担心。
■律师解析:
  婚房不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有风险,风险有多大,要视具体情况而论。 
  一、一方婚前购买(婚前付清房款),并登记在该方名下,但另一方亦有出资的(并非以借款或赠与等名义),一般按双方各自出资比例共有房产。
  这种情况下,房屋虽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但因未上名一方也有出资,可按出资比例共有。从房屋归属上来看,这种风险并不大,未上名一方不至于完全没有份额。只是如果出资少的话,享有的比例就少。并且存在对方可擅自转让房产的风险。
  二、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离婚时应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这种情形下,风险显然很大。未上名一方对房屋没有任何权属份额,没有任何处分权、收益权,只是在离婚时可以获得对共同还贷的款项,和相应房子增值部分的补偿。这意味着,共同还贷时间越长、房子增值越高,补偿越多,否则,补偿越少。
  要注意,这里指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一定要同时体现夫妻双方的银行账户,即使一直使用一方的银行账户还贷,也属于共同还贷,除非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
  三、婚后购买,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虽是共同财产,但一方绕过对方擅自卖房的风险是巨大的。如果买房之人是善意购买(不知道是夫妻共有且支付了合理房款,并且完成过户登记),则一方擅自卖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未上名一方无法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追回房子。
  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如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第一、第三种情况同理,即使是按份共有,没有上名的一方,仍存在房子被擅自处理的风险。
  六、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简单来说,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夫妻共有,但未上名一方,如前所述,存在被擅自卖房的风险。   记者 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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