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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才能遏制大数据杀熟

齐鲁晚报     2021年06月04日
  □戴先任

  据深圳政府在线官网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于6月2日起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大数据杀熟是网络平台或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比如明明是一样的商品,商家却“看人下菜碟”,有些消费者手机App上显示的价格却比别人贵。
  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大数据杀熟违背了定价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交易原则。不仅如此,大数据杀熟还存在过度获取、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的问题。这些都涉嫌消费欺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大数据杀熟把消费者变成了任由商家围猎的猎物,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在拆除商家“围猎”消费者的“陷阱”与“圈套”,把消费者放出无良平台与商家打造的“欺骗牢笼”。
  深圳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给予重罚,而且还是率先就数据立法的城市,这走在了全国前列,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与借鉴价值。《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最高罚5000万元,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给予重罚,也才能真正打疼那些无良平台与商家。
  大数据杀熟行为在不少网络平台上屡禁不止,成为一些平台的潜规则,让消费者深受其害。大数据杀熟之所以难以禁绝,与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大有关系,平台与商家舍不得丢掉到口的肥肉。而且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欠缺对于这些运用新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措施,让涉事平台与商家违法成本太低。
  重罚严处才可能“绝杀”难以禁绝的大数据杀熟。要根治大数据杀熟现象,就要让网络平台、商家得不偿失。同时,还要弥补监管漏洞、监管空白,加强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
  只有划清红线、设下雷区、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良好的消费环境。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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