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潍坊市奎文法院、坊子法院、寿光法院、安丘法院统一行动,分别对4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受到依法严惩。四个典型案例,各有特点,隐蔽性高,欺骗性强,确实令人警醒。
266个受害人中
老年人达百余人
深圳汇百利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后变更为山东齐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权以及雪野维修一年期、龙云一年期等理财产品的方式,以许诺投资人高额回报,承诺定期溢价回购、定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在潍坊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投资款。至案发,潍坊地区共有266人(其中老年人达100余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涉及资金4521.5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公司先后任业务员、业务部长、副总经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52.62万余元,赚取工资及提成。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公司先后任业务员、业务部长,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83.93万余元,赚取工资及提成。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2550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掉进“连环套”
被诈骗十万多元
2017年8月份,退休人员李某某因想办理贷款购车,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某,后李某某委托王某某为其办理贷款。王某某明知自己无力为李某某办理贷款,仍然虚构事由,多次以给车辆买保险、交购置税、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6200元,期间又将李某某介绍给辛某某。2017年9月份至10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又将李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刘某某办理贷款购买车辆,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李某某的购车代理人,明知车辆市场售价28万元左右,仍伙同辛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车价38.89万元,同时虚构为李某某购车垫资,并让刘某冒充垫资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611.62元,其中辛某某分得28643元。后辛某某又单独以虚构缴纳购车保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吸收村民资金
用于个人放贷
1990年以来,被告人代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经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法,吸收周围村民资金用于个人放贷。其中2009年,被告人代某某为了扩大存贷业务,成立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以股金联盟内部成员的形式给投资人开具股单,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向周围村民(其中老年人达36人)吸收资金2486186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安丘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其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投资款。
社保中心员工
骗取近42万元
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寿光市社保中心上班期间,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偿还个人债务等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得他人信任后,以为他人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名义,隐瞒为被害人少缴或不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真相,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8人钱财,共计人民419173.27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寿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记者 王琳
四个典型案例 各有各的骗法
骗法一:以许诺投资人高额回报,承诺定期溢价回购、定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在潍坊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投资款。
骗法二:虚构事由,多次以给车辆买保险、交购置税、手续费等名义欺骗被害人。
骗法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经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法,吸收周围村民资金用于个人放贷。以股金联盟内部成员的形式给投资人开具股单,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
骗法四:利用职务之便骗得他人信任后,以为他人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名义,隐瞒为被害人少缴或不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真相,欺骗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