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规范》今起正式实施
驾校不得收学员押金和未标明费用
2015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王永军) 据悉,烟台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规范》自7月1日起实行,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学员押金和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培训机构招收机动车驾驶学员,必须与学员签订《驾校培训服务收费协议》。如果学员中途退学,培训机构应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不得以违约为借口扣除费用;培训机构为学员配发的培训教材和培训计时IC卡依据约定按定价或购买价扣除,没有约定的不得扣除。
  培训机构可在《协议》中约定扣除一定的退学服务费,约定的退学服务费不得超出为学员注册所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没有约定的,学员退学不得扣除服务费。
  学员如果出现考试不合格需要复训,收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凭学员计时IC卡记载的学时据实结算费用,同时建立培训记录备查。
  培训机构不按规定计时超收复训费的,将被视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责令退还学员,并将依法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培训机构必须本着学员自愿的原则,根据学员的特殊培训需求与其签订《特需服务协议》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学员押金和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民一旦发现驾校违规培训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