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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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使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关键词:面积缩水
  卞先生于2013年10月份在海阳市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套内面积为60.08㎡,今年5月份开发商交房。交房后卞先生经过测量发现实际套内面积不足合同约定面积,卞先生便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套内面积测量,经测量实际套内面积为59.06㎡,比合同面积少1.02㎡,卞先生咨询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如果卞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是按面积计算购房款,则卞先生可依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购房款,要求开发商退回多交的购房款。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按照面积计算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会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不解除合同的,如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2、关键词:多次迟延交房
  鲁先生于2013年11月份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但2014年6月份鲁先生收到开发商发送的迟延交房通知书,通知将交房日期变更为2014年12月31日。令鲁先生没想到的是2014年12月再次收到开发商发送的迟延交房通知书,交房日期再次延后至2015年6月30日。但至今都没有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鲁先生问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行使解除权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没有特别约定,则鲁先生可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如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房则鲁先生可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商品房买卖合同》里一般都会约定如开发商迟延交房经过一定期限后仍未交房则购房者有解除权,但开发商一般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增加一份补充协议对解除权的行使进一步做出特别约定,该约定往往对购房者不利且有时候文字表述模糊不清导致购房者在权利被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如出现类似情况,购房者一定请专业人士进行把关,以防丧失解除权。
3、关键词:违约金过低
  刘女士今年在芝罘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条款没有仔细看,回家后刘女士发现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则每日支付给购房者已付购房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刘女士计算后发现该违约金比例极低,刘女士咨询如果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但购房者不解除合同,违约金能够提高吗?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刘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确实比较低,一般该类型违约金的比例为每日万分之—到二,刘女士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付磊律师在此提醒: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后才签字确认,特别是在购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当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过低,购房者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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