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两次贩毒给同一人
被捕时车内藏毒1.696克,男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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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 王领娣) 滨州一男子获刑假释期间,竟然贩卖毒品,并分两次售卖冰毒约0.6克,被抓时在车内搜出毒品1.696克。日前,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对该男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据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霍某在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车管所门口,贩卖给李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约0.3克,获毒资600元。2014年10月中、下旬一天,被告人霍某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滨州学院南门附近,贩卖给李某甲基苯丙胺一包,约0.3克。2014年10月27日,公安侦查人员在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三路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霍某时,在其本田轿车前排手盒的一个钱包内搜出4包白色晶体,总净重为1.69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据检测报告书显示,被告人霍某检测结果呈阳性。
  据李某说,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在滨州北外环车管所门口花600元从霍某处买了一包冰毒,没有称重。第二次是过了几天后,约10月中、下旬的一天傍晚,其在滨州学院门口花200元购买霍某某一包冰毒,当时霍某某说那包冰毒是500元,其欠霍某某300元。
  霍某供述,2014年10月15日或者16日下午,李某打电话让其弄点冰毒,其让李某到车管所那边去拿,其将车停在路西边,李某到其车上给其600元钱,其给了李某一包冰毒。过了四五天后的一天傍晚,李某又打电话让其给弄点冰毒,其让李某到黄河五路渤海十三路滨州学院南门路口处,给李某一包冰毒,其当时说500元,李某给了其200元,还欠其300元。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霍某系贩毒人员,从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霍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7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霍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
  因此,滨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余刑二年四个月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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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被判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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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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