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房子抵押借款逾期不愿担责
被告称房屋非其所有,但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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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 王领娣) 林子(化名)向李强(化名)借款40万元,林子的岳父母姜某、张某以其安置房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林子未偿还借款本息,且姜某、张某称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非其所有,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林子还款,姜某和张某在林子不能清偿借款本息的5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月,原告李强与被告林子及姜某、张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林子向李强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姜某、张某以其两处安置房为以上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公证处针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涉案房屋均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也未进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李强将约定的款项交付给林子。借款到期后,林子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姜某、张某于2012年4月将抵押房屋中的一套办理了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其女儿姜某某,而将另一套房屋出卖给他人。被告姜某、张某辩称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非其所有,故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姜某、张某辩称合同所载明的抵押房屋不属于其所有,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涉案的抵押房产不能办理相关抵押登记的情况,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原告及作为抵押人的被告姜某、张某均应明知,也即双方已经知道所抵押的房屋存在权利登记上的瑕疵,实际上也未到相应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故原告及该两被告对导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均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姜某、张某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被告林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林子归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姜某、张某对以上借款本息在被告林子不能清偿的5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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