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工伤认定有误,人社局当被告
东港区法院邀请市直机关30多个部门旁听
2015年12月0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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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艳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天,东港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日照一公司诉日照市人社局撤销对第三人赵先生的工伤认定一案。据悉,赵先生于2014年10月1日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跌落受伤。日照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但赵先生所工作的公司却以赵先生只是其雇用的临时工为由,称与赵先生的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原告:第三人不符合招工标准,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
12月4日上午9点,在东港区法院第五审判庭,日照一公司诉日照市人社局撤销对第三人赵先生的工伤认定一案正式开庭审理,日照市直30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旁听。
在法庭调查环节,被告日照市人社局宣读了与本案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称,2014年10月1日16时许,第三人赵先生在原告公司承建的某公司院内的部分设备拆除工作中,不慎从2米高的房顶摔落,经日照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跟骨和椎体骨折、脑外伤反应。2014年11月11日,人社局受理赵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赵先生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遂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认定为工伤。
但原告日照某公司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先生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称,2014年9月16日,公司承包的一工程缺人手,便通过别人介绍找了赵先生,口头约定一天130元,按日结算工作,中午管饭,主要从事协助拆除设备工作。直至受伤时,赵先生共出工17天。原告称,赵先生是公司在应急的情况下临时雇用的人员,且原告雇用赵先生时,赵先生年龄已54岁,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再加上去年6月以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加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赵先生的情形不符合企业的招工标准,也不具备人社部门对职工的参保条件。原告认为,公司与赵先生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与赵先生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且公司并未与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遂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第三人律师:原告未与第三人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原告的说法,第三人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三人赵先生与本案原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第三人结合原告诉状中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的陈述,对事实部分的分析如下:
第三人通过招工应聘的方式进入原告单位,并按照原告的安排指示工作,第三人与本案原告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属于隶属关系,这一点是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的。
原告主张第三人在入司时已年满54周岁,临近退休年龄,不符合企业招用条件,进而否认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法相悖。依据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第三人入职时54周岁,并不临近退休年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因此本案原告以第三人入职时54周岁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与法相悖。
原告以与第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与法律相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原告在招用第三人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说明原告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原告不能以自己的违法行为为由否认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因此第三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社局:即便未签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而被告日照市人社局称,据被告了解及调查核实,原告是通过原告处职工介绍第三人到原告所承包的设备拆除工作,对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并没有事实证据证实,且原告与第三人属直接招用关系,原告所承包的该工程,根据企业信息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确为原告的业务范围。即便原告与第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工伤认定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3条,均不影响原告与第三人劳动关系的成立,且在原告与第三人赔偿协议书中,原告已经承认第三人属原告处临时用工,并在举证意见中对该事实再次进行了确认,上述均符合原告与第三人劳动关系的成立。
12月4日上午10点30分,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法庭调查、询问和辩论环节,案件三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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