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儿童白血病等20类纳入救助范围
2015年12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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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6日讯(记者 杨思华)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泰安市印发《泰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重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并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0类重大疾病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支出型贫困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难以自付医疗费用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人员。具体救助对象范围,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主要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见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五种方式。其中,资助参保由政府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0类重大疾病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线,在医疗保险机构、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和对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比例予以医疗救助后,对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医疗保险机构和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对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市级视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在全市统一年救助封顶线标准。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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