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了彩礼还没结婚
恋人分手,男方起诉要回礼金
2016年02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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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5日讯 (通讯员 安兆宝 记者 张焜)订婚送了彩礼钱,却没能结成婚。青州小伙小崔想要回礼金却不容易。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执行,小崔才要回了所有礼金。25日,记者了解到,结婚彩礼能不能要回,什么才算是彩礼钱,法院都是有说法的。
小崔是个农村出生的90后小伙,成年之后一直在外务工。2013年,小崔回到老家过年,在亲戚的安排下见到了女方小季。一番交流后,两人对彼此印象颇好,渐渐熟悉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春节过后,小崔继续外出务工,女友小季则在老家青州工作。
交往大半年之后,双方及家人都觉得比较合适,便按照当地风俗在这年11月份的一天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小崔在女方家中通过媒人向小季的母亲给付了彩礼31800元。双方家人原以为订婚之后,小崔和小季的关系能更加巩固,不料两人却产生了矛盾。2014年初,小崔提出分手。
分手之后,小崔便要求小季一家返还彩礼。2014年1月底,小季通过媒人向小崔退回彩礼21400元,其余礼金10400元,小季却不再返还。小崔虽通过媒人、亲友等途径多次索要,但均无果而终。2015年10月,小崔便一纸诉状将小季告到法院。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小崔和小季在订婚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扣除先前已返还的彩礼21400元,小季仍应返还剩余的彩礼。法院遂作出判决,小季向小崔返还彩礼10400元。
该案办案人员说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婚约不是结婚之前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婚约的解除,往往会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在返还彩礼方面的纠纷,而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属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小崔与小季虽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文第一项的情形,因此,小季应返还小崔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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