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余吨废酸液私自排放
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批捕
2016年02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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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魏晓燕 通讯员 王凤霞 苑桂玲) 将利用铁屑和强酸提炼铜泥产生的40余吨废酸液私自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沙坑内,严重污染环境,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沈康、李磊、诸葛辉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对三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沈康、李磊、诸葛辉等人为牟取高额利润,在明知有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至7月间,租用莱芜市钢城区某村东沟的土地,并在现场挖土坑、建造水泥池等设施,在没有设置相应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利用铁屑和强酸提炼铜泥,并将未做任何处理的废酸液私自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沙坑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经莱芜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鉴定,并经山东省环保厅数据认可,现场土坑内遗留废液的PH值为1.80,系危险物质,经称量,危险废物的重量为40.27吨。沈康、李磊、诸葛辉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钢城区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环境资源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在社会都在倡导保护环境的氛围中,仍有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个人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对土地、水、空气等造成了严重污染,侵害了社会生存环境,对污染环境的任何行为,法律永远都是零容忍。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在法律的限度内,在环境保护的理念下,合法经营、合法生产,绝不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破坏环境,否则,最终面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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