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现场救伤员,都没做到
律师:乘车人指使司机逃逸涉交通肇事罪共犯
2016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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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警方通报,肇事车上司乘人员共有5人,肇事女司机安某,副驾驶是车主张某伟,后排坐着张某胜和常某,以及1名8岁孩子。法律人士称,该起肇事逃逸案案情极为复杂,和以往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相比,该起案件涉案人员不仅仅局限于肇事司机一人。
  本报记者 张泰来 王兴飞 实习生 徐慧敏         
“无视法规,情节恶劣”
  事发之后,4名成年人在肇事凯迪拉克车上下车,车主张某伟抱起了倒地的孩子,张某胜则以借口支走了孩子的奶奶“回家呼救”,车主张某伟随后将孩子扔到路边绿化带里,张某伟、张某胜两人随即徒步逃离。常某和肇事女司机安某上车,安某则坐在后座上,由常某开车逃离现场。
  “我们对这起事故涉及的四名人员均进行细致的调查询问,并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历城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中队长梁吉银介绍,涉案人员到案后,办案民警邀请了济南交警支队的法制部门、技术部门民警,对4名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现场的监控资料等进行研判,并对小家研的伤情进行初步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的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梁吉银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这几个人的行为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目前警方正在调查研讨适用的法条,全力以赴地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这种无视法规、肇事逃逸且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遗弃被害人若致死亡,或涉故意杀人罪
  由于涉案人员涉及违法行为较为复杂,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律师梁文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梁文波表示,按照目前警方通报的案件相关情节,该起肇事逃逸案毫无疑问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梁文波表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则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在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梁文波表示有两个方面需要格外重视。一是伤者的伤情,即基于肇事逃逸、肇事者或当事人人为遗弃在国省道等道路上等原因,造成伤者的伤情加重程度,这关系到涉案人员在交通肇事罪以外的刑法违法认定;二是同车乘员是否指使、怂恿肇事司机逃逸,如确有相关情节,同车乘员还涉嫌交通肇事罪共犯。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当然,这还需要公安部门的后续调查和认定。”梁文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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