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最炫民族风》被判赔9万元
烟台再现KTV音像著作权纠纷案
2016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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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4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记者 张琪 实习生 郭莹) 日前,芝罘区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协会对涉案201首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201首作品。限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赔偿原告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佛山某文化传播公司等13家公司是《醉赤壁》《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01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协会经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佛山某文化传播公司等13家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201首MTA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据介绍,2013年4月3日16时,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带领两名公证员到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点歌“消费”,他们进入KTV包间,先后点播了《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201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全程进行了摄像。随后,著作权协会又将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烟台某KTV娱乐城起诉到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告KTV娱乐城分公司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著作权协会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此,芝罘区法院曾在2014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烟台某KTV娱乐城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协会《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涉案70首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70首作品并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  
  在此次庭审中,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就涉案201首作品中的70首起诉过被告侵权,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我公司系总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原告不应再次起诉分公司。分公司使用的KTV娱乐系统是由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购买的,系统中自带歌曲,侵权与分公司和总公司无关,侵权责任应由设备出售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与被告总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区域。烟台某KTV娱乐城分公司经营的KTV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音像节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201首作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许可及获得使用费的权利,应当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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