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016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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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社保政策               
  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退休后,职工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12个档次,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去年,济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实现11连调,全市19.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养老金269元,今年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连年提高,全市116万名领取待遇居民每人每月由75元提高到85元,今年将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居民医保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政府补助不低于410元。
  参保医保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近几年,济宁先后取消了在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10元的门槛费;自2016年1月起建立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建立了漏缴补缴制度;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报销数额为45万元,全面落实了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报销的药品种类扩大到2400种,慢性病病种增加到47种,报销比例比原来提高5%。省内就医的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济宁市参保居民在省内135家医院就医出院时可直接联网结算。

失业保险
  济宁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5%,其中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目前,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
  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失业者需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此外,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生育保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含生育当月)的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目前,生育保险单位按0.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报销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在职工所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
  生育津贴也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不过,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和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济宁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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