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8月3日电 8月3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认定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石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公诉人指控,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自2009年后,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少数不法律师和职业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指派勾洪国赴境外接受反华培训,与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指使翟岩民组织职业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事实、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人与周世锋、翟岩民等人相互勾结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证人刘某平出庭作证。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电子数据,播放了视听资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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