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万元难以了断“刘伶利事件”
2016年08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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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沸沸扬扬的“刘伶利事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日前,当事方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领导亲自登门向刘伶利父母道歉,并在表示“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的同时,一次性给予刘伶利父母总计五十万元的“补偿”。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前倨后恭的转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舆论重压之下做出的选择,但这种转变符合公众的期待,应该给予肯定。
  如果没有意外,舆论场上的“刘伶利事件”到此已接近尾声。但是,在这一事件中浮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因五十万元的补偿而终结。
  保障重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没有经营压力的单位可能不是问题,但在绝大多数有经营压力的单位,这个问题非常突出。在这样的单位之中,职工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一旦重病缠身,极易面临被解雇的危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已不能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乃正当的经济人理性使然,虽然不无“冷血”,却也无可厚非。但“刘伶利事件”给人们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当强势的单位违法单方面解除与重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重病的职工该怎么办?就算还有精力找劳动仲裁找法院,并且得到了公正的仲裁、判决,单位拒不执行怎么办?
  有人说,即便被用人单位解雇,像刘伶利这样的重病患者也不是孤立无援束手无策。他们为“刘伶利们”想到的出路是寻求社会保障体系的庇护。殊不知,刘伶利打官司的一项诉求就是关于社保关系的,而这方面更多的努力,已经来不及了。况且,既有的社保体系本身就漏洞多多亟待完善。所以,对刘伶利们而言,最现实有效的帮助应该是,对当下能够“得到”的权益,实施及时而高效的制度救济,比如第一时间对法院终审判决实施强制执行。遗憾的是,这一点显然没有做到。
  “刘伶利事件”还将一些问题抛给了“野蛮生长”的教育界。比如,作为一个所谓的“独立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虽然符合教育部颁发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却分明呈现出某种合法性上的危机以及治理结构上的混乱。头顶着兰州交通大学的名,却几乎完全不受母体的管理,号称从事的是公益性教育事业,却在劳动关系上表现得那么急功近利不近人情。对于这样的“独立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和母体学校还是早点摘掉它头上的那顶帽子为好,免得它沦落成一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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