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24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胡清华) 济宁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满足三个条件的市民,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失业保险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失业保险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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