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证照过渡期内继续有效
2016年09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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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五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将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此外,“五证合一”后,还将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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