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发布
棚改居民自主购房将获5万元奖励
2016年09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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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于晓敏) 近日,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莱芜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莱芜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自主购房的,将获得每户5万元购房券的奖励。
  据了解,《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是指列入2016、2017年度中央或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改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选购商品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别墅、商业及办公用房除外)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棚改居民所购商品住房应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源房屋。房源应为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已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
  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以“莱芜市棚改居民购房券”(以下简称购房券)形式发放,每张购房券抵奖励资金5万元,符合条件的棚改居民购房时用于充抵房价款。棚改居民登录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或到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填写《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申请审批表》,同时向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协议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发放购房券,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棚改居民持购房券,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源选购住房,与开发企业结清扣除购房奖励5万元后的剩余房款后,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棚改居民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网签合同送交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棚改居民所购住房在办理产权证后,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奖励资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与开发企业结清奖励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自取得购房券起6个月内,棚改居民未选购住房并进行商品房网签的,购房券自动作废。领取购房券的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能结清剩余房款或决定退房的,应与开发企业共同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退回购房券,购房奖励资格自动取消。另外,享受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的棚改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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