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奇葩证明”不奇葩还得靠法
2016年10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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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各种要求盖章的“奇葩证明”,居委会十分为难,这是《齐鲁晚报》(10月15日B04版)的相关报道。报道还说:在某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眼里,居委会的公章好像万能章,遇到拿不准或不想亲自核实的事,就让当事人找居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对此很是为难。
  时下人们习惯于把居民委员会称之为社区居委会,这无关紧要,可有些政府部门或社会单位,把居委会当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就有关紧要了,因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显相悖。该法开明宗义地告诉我们: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居委会的党组织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与政府派出机构是两码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有26年之久。我国全民性的普法教育也已进行了多年,时下已经是七·五普法阶段,不知道那些错把居委会当作下属的政府部门,错把居委会当作政府派出机构的社会单位,是不懂法、不知法,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其实,把居委会当作下属或政府派出机构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个问题无形中加重了居委会的工作负担。前两年,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曾为此行过令、下过文,做出过政策限制,省政府就曾下发《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加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规定明确限定了居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并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既然法律有规定,上级又有政策,那为何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呢?让我说,有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之所以动不动就让居委会出具类似“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说到家是故意难为人,要么就是为了转嫁责任。其实,这些原因人们大都明白,只不过多数人不愿意说破罢了。
  让“奇葩证明”不奇葩还得靠法。“法”即是指法律法治,也是指解决办法。要知道,依法治国不仅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还应是全体国民都应当遵循、践行的法治理念。落实到“奇葩证明”中,居委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该宣传的宣传,该拒绝的拒绝,不能明知是“奇葩”还给盖公章。至于那些要求居委会出具“奇葩证明”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单位,凡事都要先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乱出条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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