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刚:
我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青城费征字【2015】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你征收社会抚养费¥125196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决定时没有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仅仅缴纳¥60000元,剩余¥65196元没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交通银行城阳支行缴纳剩余社会抚养费¥65196元,同时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缴纳自欠缴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的滞纳金,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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