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2月7日讯(记者 李德领)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通知》要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5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6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80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00元。
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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