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执行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贺莹莹) 近日,记者在德州市物价局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德州市将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1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据了解,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已经出台《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同时,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确保2016年底前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为此,德州市物价局于今年11月份启动了调整收费标准程序,联合德州市住建部门选择了三区部分企业发放了取用水户经营情况调查表,调查了解污水处理费占企业经营(生产)成本情况,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企业的影响等情况。德州市物价局通过与德州市财政、市住建部门沟通,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结合调查情况,起草了《关于调整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并通过德州市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后,将《通知》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所有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元,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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