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天台县查处了一起村委会选举贿选案件,某自荐人在选民微信群中发红包,被取消自荐人资格。由于60个红包总金额只有100元,有些人便为当事人喊冤,认为是小题大做。
其实查处发贿选红包者一点都不冤。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中对“贿赂”的解释则为:“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可见,红包不在于数额,而在于性质,取消其资格是合理合规的。
如果说100元算不了什么,那另一个人发200元又当如何?500元1000元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倘若自荐人在选举准备阶段随意用金钱造势、拉票,收买选民及选举工作人员,势必让严肃公正的民主选举沦为金钱游戏。
对于自荐人来言,当选村官要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法规意识,才能保证其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管理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准备竞选的当口给村民发微信红包,明显违背了相关纪律,说明其缺乏起码的纪律意识,被其他人举报并被撤销资格亦在情理之中。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并严格执行,才能保障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及公信力,而过去一段时间内大量出现的村官贪渎事件就是令人警醒的反面教材。查处贿选红包旨在防微杜渐,也昭示了民主选举的红线。随着民主活动的普及,村委会、业委会、地方人大代表等选举不断展开,有必要强化纪律监管,提升法规意识,匡正选举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可以说,百元贿选红包被查处起到了警诫作用。(摘自《法制日报》,作者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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