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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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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二十七期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从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籍人员,是否对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虽然身为城镇户籍人口,但不能据此丧失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陈旭峰律师在这里为您进行普法。
  我国《宪法》第10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2011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作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说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有继承权的城镇户籍人员继承。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农村户籍人口,其子女出生即为非农业户口,陈旭峰律师认为考虑到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问题,对出生即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法律虽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还有待商榷。二是为非农业人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前提是建立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基础之上。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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