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解决经营性煤场建设的随意性问题,使规划、布点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条例》规定,经营性储煤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已建经营性储煤场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同时,为了减轻煤尘对特定区域的危害,《条例》规定在特定区域内不得建设经营性煤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住宅区;煤炭禁燃区;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等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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