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去年增了两成
青岛中院通报行政审判20大典型案例
2017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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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日讯(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刘力铭 时满鑫) 3日上午,青岛市中院通报2016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二十起比较典型的“民告官”案例。
  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638件,同比增加20.2%,其中中院受理1324件,同比增加67%。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88件,同比下降9.2%,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大幅增加状况已趋于缓和。因新行政诉讼法将审级上提,中院一审行政案件大幅增加,2016年中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4件,同比增加33.1%。
  据介绍,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分布于四十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并出现了救灾抚慰金发放、代履行决定、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行政协议类纠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和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
  青岛法院探索建立“简案简审、难案精审”的行政案件审理机制,试行“3+N”大合议庭模式,对一些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将合议庭由3人扩展到5人,提高群众参与度和司法公信力。2016年4月,在黄岛法院成立全国首家综合行政执法巡回法庭,建立起诉调对接、审执对接等各项制度,已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40余件。
  社区卫生服务站
从个人手里买药

  被告李沧食药局经调查查明,原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个人处购进药品,且在未履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亦未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万余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78万余元。原告不服,向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医疗机构应从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药物且履行查验、保管资料义务。原告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李沧食药局对其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某建设公司瞒报
安全生产事故

  2014年10月16日,原告负责施工的福州路某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未将该情况上报有关部门,且在被告市北区安监局调查询问时,隐瞒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故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政府作出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对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存在不及时上报并瞒报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其处罚结果正确。
大学生修不满学分
高校作出退学决定

  原告吴某某系被告中国海洋大学201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该专业要求学生在四年内最低完成164个学分,而原告仅完成118.5个学分,两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共计有3个学期所修学分不足12学分。2014年9月25日,原告申请到试读机会,但在试读期间仍未修满12学分。2015年5月26日,被告以“一学期修课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情况累计已达4个学期”为由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关于退学的条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丈夫出海遇难
妻子要求救助

  徐某某之夫陈某是“鲁城渔60326号”渔船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8月9日,陈某带领10名船员出海捕捞海蜇,次日发生渔船翻扣事故,致使陈某等2人死亡、9人失踪。8月23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青岛鲁城渔60326“8.10”重大风灾翻扣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一、突发大风是渔船翻扣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装载不合理是渔船翻扣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鲁城渔60326”号渔船翻扣事故是一起因大风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向河套街道办要求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河套街道办告知徐某某其要求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认为:陈某所遭遇的是自然灾害事故,可以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开展生活救助,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徐某某作为死亡船长陈某的妻子,符合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的条件。法院据此判决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和河套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徐某某要求发放救灾抚慰金作出行政行为。
某劳务服务公司
扣押大学生工资

  被告李沧人社局对原告某劳务服务公司作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原告就涉嫌扣押大学生工资一事派员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九份文件资料。原告未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李沧人社局作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原告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告知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将处以罚款。在李沧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原告提交了部分材料,但仍欠缺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和社保缴费收据。李沧人社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单位罚款人民币12000元。原告不服向李沧区政府申请复议,李沧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李沧人社局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派遣学生之间是劳动关系,应支付被派遣学生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原告未履行配合义务,因此,被告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私家车排放不达标
“绿标”降成“黄标”

  2015年12月7日,被告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为原告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R827H号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原告主张该车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5日,初次领取的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检标志管理规定,被告有权对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类别为轻型柴油车,排放标准为国Ⅱ级,未达到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标准,故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为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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