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而存在
2017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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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勇 
  “这个月停了得有四回电了,真是无语了。”4月20日上午,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这个月他们家总是停电,有时一停就是一夜,很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表示,可能是因为住户排水管漏水所致。(据《齐鲁晚报》4月25日报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与物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但是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纠纷也不断上演。物业作为服务单位,理应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在采访中,业主刘女士说,物业也只是张贴的注意告示,也没见有什么具体行动。
  物业既然是作为服务业主的主体而存在的,不能及时尽职履责,为广大业主排忧解难,那物业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物业只是为了收费而来的吗?对那些只管一门心思地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却在小区管理和服务上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导致业主与物业矛盾升级,关系紧张的物业,政府职能部门给予必要的警告和惩罚是十分必要的。业主作为被服务对象,有权利对物业的服务水准进行评头论足。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政府职能部门理应依法依规给予其警告,限期整改;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无视业主诉求的物业公司,职能部门对其从业资质坚决予以吊销。雷霆万钧重拳出击,这不仅仅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物业管理市场的正本清源。
  现实生活中,物业与业主似乎即是一对天生的“冤家”,谁都不让谁。本应关系融洽的服务与被服务对象,而如今却因物业的不作为,或者懒作为而产生了裂隙,作为服务方的物业部门是不是应该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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