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的11项重点,并要求财险公司在7月31日前完成自查、8月31日前完成整改清理。对于自查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明确的专项整治重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是否符合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等原则;是否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危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是否存在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的情况;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保险费率厘定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等。
根据《通知》,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全面自查、整改清理、监管检查三个阶段。其中,7月1日至7月31日为全面自查阶段,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首要任务,以完善公司产品管控为工作方向,以风险隐患突出、违法违规问题高发的产品为重点,务求不留死角,充分暴露和发现问题。”《通知》强调。
8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清理阶段。《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应当对问题产品进行整改,对虽然自查未发现问题但公司长期没有使用、没有出单且已有替代产品或今后不准备使用的“僵尸”产品进行清理,并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
9月15日至10月31日为监管检查阶段。《通知》指出,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
“对公司自查认真、整改彻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通知》指出。 (杨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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