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7月5日讯(记者 杨淑君) 记者从聊城市人社局获悉,为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聊城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创业带动扶持资金分类及使用的相关问题。
据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聊政办发〔2015〕43 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及运行补助、创业大学及创业培训示范教学点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社区)奖补、创业服务及平台补助、创业活动奖补、创业师资培训、创业训练营补助、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方面,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