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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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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七期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司法局,济南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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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是否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审查政府机关征收合法性的关键依据,百姓往往犯的错误是见到政府的公告即认定为行政机关征收土地是合理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必须经县、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本文通过对征收决定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告知百姓在收到征收决定时必须审查的重要方面。
  一是审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该条中对符合公共利益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列举,在实践过程当中因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多数政府部门会依据旧城区改造、危房集中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与商业开发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审查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其征收的主要前提及依据。
  二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此可知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房屋征收权利,首先要审查的是房屋征收决定最后的盖章处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是审查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征收决定做出之前需要符合一系列程序要求,如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并修改,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常务会议讨论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对此审查因细节及法律程度要求较高,建议百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制作征收决定需要进行的前置程序并进行核实和审查以方便找到其中的违法点。
  四是是否进行相应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百姓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相关法律对行政复议及起诉的期限都有明确的限定,故百姓应当注意房屋征收决定是否进行公告及公告的时间,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
征收决定是审查政府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百姓在见到征收决定时务必引起充分的注意,及时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除征收决定之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还存在着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一系列对百姓的补偿密切相关的文书,建议百姓通过律师的指导下有序的主张权利,以防因自身法律意识的不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收到征收决定,必要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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