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文登11月28日讯(通讯员 刘俊超 刘梓恒) 按照规定,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居民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参保居民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三级医院均为70%。
另外,患大病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1.2万元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出院时即时结算。其中,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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