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聊城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补办法(试行)(摘要)

一、人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智力及项目引进、开发、资助、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制定各单位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计划。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计划分别编制部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后,分别计入各成员单位年度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各对口科室。
(三)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审核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六条:资金拨付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市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平台”)转送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按程序审定。
(二)成员单位汇总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审定材料,填写《聊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根据汇总情况,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聊发〔2017〕18号文中所规定的“科研经费资助”“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经费补助”“一次性奖励(补助、资助、补贴)”“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等相关事宜,具体按聊发〔2017〕18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拨付方式执行。
第八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个人相关的开支内容,作为奖励和补贴归个人使用。 第九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引进团队(项目)及单位相关的开支内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科技创新
创业人才奖补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是指根据《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人才。
第三条: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在聊工作期间,引进人才,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100万元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5-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在聊工作期间,引进人才,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参照国家和省里的标准,给予同等奖励资金补助;
(三)在聊工作期间,引进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包括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千人计划”专家),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
第四条:申请材料
引进人才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聊城市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二)《聊城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三)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及经费指标文件复印件;奖励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及资金分配方案;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证明文件;
(五)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件备查。
第五条: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属地原则,报县级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平台”)汇总,县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送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县属事业单位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一站式”服务平台汇总、县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送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市属事业单位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就引进人才的认定资格进行审查,交由奖补归口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进行综合审定,协调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并书面告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审定前每个材料接收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根据职责归口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635-8378986(市科技局),0635-8213519(市人社局),0635-8288622(市经信委),0635-8201766(市发改委);监督电话:0635-82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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