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党政干部将被问责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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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见本文第一部分)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本地、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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