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边500米内,火不再是小事
《环翠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实施,违规个人、单位最高罚5千元、10万元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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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0月15日讯(记者 陶相银) 《环翠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30日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环翠区政府发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野外用火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最大威胁,野外火源管理也是森林防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查纠管理一直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短板和难点。
  《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和威胁森林、林木安全的野外火源。
  环翠区全年实行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控。其中,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14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月15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其他时期为一般森林防火期。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森林防火戒严期。
  对于违法专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对个人可处以最高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各级管理人员在野外用火管理中存在失职失责的,将依据去年实施的《环翠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责。
  环翠区辖区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控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环翠区辖区所有森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2、位于森林内和管控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渔业生产管理设施、施工工地、墓地、采石场、景点、遗址等场所;
  3、穿越、濒临森林和位于管控区范围内的各种道路(包括森林防火通道、市政道路、环海环山公路、桥梁、隧道),及相关的停车休憩区、观景台、驿站等辅助服务场所;
  4、其他与森林交叉或濒临等区域。
  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农作物及渔业生产废弃物料、焚烧生活垃圾等;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含扔未熄灭烟蒂)、野炊、祭祀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实施开山爆破、电气焊接、切割等工程用火,及其他容易引发爆燃等作业行为;
  5、携带打火机、火柴、电子打火器、炊具等打火器具和可燃油、可燃气体、低燃点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在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控区,确需野外用火的须遵守下列规定:1、取得森林防火机构野外用火批准;2、开设防火隔离带;3、具备合适的天气,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4、现场需有专人负责和技术人员;5、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6、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7、制定扑火应急预案。在具备上条件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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