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不能随性改
须经全体业主同意并登记济南将进行全面排查建档
2018年1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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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 魏新丽) 为有效解决“住宅商用”乱象问题,进一步明确“住宅商用”的监管职责,11月28日,济南市建委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住宅商用”现象加强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要由工商局牵头,依法依规开展工商登记承诺制。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工商登记。采取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
  其次,有关部门、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须经行政许可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据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为了加强对这一类事件的监管,济南将建立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退出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在本意见公布实施起3个月内,对本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年检时,核验其取得的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的有关材料,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jwjzyglc@jn.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地址: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6室,邮编:250099,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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