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新规亮点在于“互联网公示”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王聃

  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法新闻发言人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4月29日新华网)
  有报道称,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在押的贪腐官员获减刑的数量大大高于该比例。集中在“前官员”群体身上的减刑、假释,招致沸沸扬扬的争议,甚至有损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原本包含司法善意的减刑、假释制度会在具体的执行中走偏,关键在于此类执行的相对封闭性。在当下的制度安排中,减刑、假释决定的给出,多集中在从监狱到法院的单一运作程序中,再加上权力因素的影响,出现涉及减刑与假释的腐败现象不足为奇。
  如此看来,此次最高法减刑与假释新规的最大亮点,显然在于“互联网公示”。法的善意只能以严格的程序载体和监督来兑现,公示正是一种看得见的监督。将公示上升到“互联网”层面,无疑是对监督权的主动拓宽:信息在网上流传意味着公示期限的无限延长,也意味着它要经受更挑剔的审视。
  不过,公示之外还要有相应的追责措施,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有如影随形的监督,有从未远离的责任厘清,减刑与假释才能重新回到激励性的起点。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