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小王:我们单位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明明低于10%,为什么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而是维持2019年水平?
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回复:经查询,该用人单位2019年5月发生因公死亡事故,按照《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二)发生因公死亡事故的;
(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另外,该文件第八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通讯员 曲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