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吕文霞
【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某系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6月9日李某向公司提出因病休假,2019年7月19日公司以无故旷工3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因病休假,且有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故向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由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庭审查明。2015年12月19日李某与单位订立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的劳动合同。李某对公司规章制度均学习并知晓。
2019年6月8日申请人以腰痛为由请假1天被批准。2019年6月9日、6月17日、6月23日、7月2日李某继续向公司请假,均得到批准,7月14日李某之妻代替李某向公司请假,未获得批准,之后李某再未到公司工作。2019年7月19日公司作出“公告”,内容为:李某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9日,无故旷工已达3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切劳动关系,特此通知!
庭审中,李某承认休病假期间到韩国访友。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后,用人单位即有权利依法、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实施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仲裁委员会认为,法律规定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休病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病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公司有理由质疑李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李某自称休病假期间到韩国访友,违背了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认定旷工事实成立,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教育】
近年来,到韩国从事短工、打零工成为一种新型的工作方式,虽然这种工作从短期看具有收效快、受益高的特点,但这种新型的工作存在时效短、不稳定等特点。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自己的岗位上踏实工作,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为了短期的利益,给自己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