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文登9月23日讯 近期,吴女士到文登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今年5月份入职某餐饮公司,基本工资为每月2400元,公司还以现金方式每月随工资发放330元,作为社保补贴,8月份提出辞职,要求公司补缴5-8月份的工作期间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以已经在我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可以不为我缴纳社保吗?
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所以,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劳动者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王晓刚 苏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