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文登9月23日讯 近日,家住文登区的大学生张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工资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院工作人员向王某详细讲解了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企业不应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原来,张某系某大学大三学生,今年疫情期间于2020年4月15日应聘到文登经济开发区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8月5日,张某以9月1日要返回学校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再未到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认为张某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拒绝支付工资。张某向区仲裁院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该电子公司同意张某辞职并支付工资,但认为张某系在校学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对此,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案中,张某于2020年4月15日至8月5日在该电子公司提供劳动,应属勤工助学,电子公司可以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期间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吴雅洁)